七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 时间:2021-10-09 点击数: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林草局 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标技〔20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质量,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应用实施,现就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引领、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总体规划,有序推进。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性,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和重大问题,统筹考虑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任务的关键要素关系,协调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与其他领域标准体系关系,相互配合,协调推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体系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标准,积极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高农村人居环境相关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做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匹配衔接,推动本领域中国标准走出去。

——动态调整,持续优化。按照农村人居环境各领域技术应用和管理服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提升标准体系建设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十大体育外围平台网址,累计创建和培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化试点不少于100个,按需求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形成协调配套、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机制,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供有效的标准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构建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框架。体系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包括综合通用、农村厕所、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农村村容村貌标准子体系。第二层级由第一层级展开,包括6个综合通用要素、4个农村厕所要素、4个农村生活垃圾要素、3个农村生活污水要素、5个农村村容村貌要素。第三层级由第二层级展开,对相应标准要素作出进一步细化分类(如图所示)。

(二)系统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系统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中农村厕所、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农村村容村貌等各子体系间的协调配套关系,成体系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分类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重点,协调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框架,主要制修订标准如下:

1.综合通用标准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术语与符号、分类与编码、协同处理、环境评价、综合治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农村厕所标准

(1)卫生标准。加快修订农村户厕卫生规范,明确农村户厕卫生学要求。

(2)设施设备标准。开展化(贮)粪池、冲水设备、便器、粪污抽排设备、粪污处理设备、厕屋及附属设施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整体式化粪池、粪污与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等标准。

(3)建设验收标准。推进农村水冲式卫生厕所、非水冲式卫生厕所、粪污处理中心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抓紧编制农村卫生旱厕建设技术规范、农村厕所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技术规范等。

(4)管理管护标准。重点开展农村厕所运行维护、监测评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抓紧编制农村户厕维护与服务规范、农村厕所粪污处理导则等。

3.农村生活垃圾标准

(1)分类收集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建设规范等。

(2)收运转运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转运设施设备及作业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转运作业服务规范等。

(3)处理处置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运行维护、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农村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资源化产品评价及与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协同处理等方面的标准研制,加快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及设施设备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等。

(4)监测评价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监测方法、效果评价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效果评价标准等。

4.农村生活污水标准

(1)设施设备标准。加快编制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小型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标准。

(2)建设验收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制订农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氧化塘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土壤渗滤系统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3)管理管护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指南等。

5.农村村容村貌标准

(1)农村水系标准。开展农村河道、坑塘沟渠等的整治、改造、管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水系整治技术规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等技术规范。

(2)村庄绿化标准。开展村庄绿化规划设计、养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村庄绿化建设规范等。

(3)村庄公共照明标准。开展村庄公共照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村庄公共照明规范等。

(4)农村公共空间标准。开展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5)村庄保洁标准。开展村庄保洁卫生要求及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等。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村庭院环境卫生的规范化管理。

(四)推动标准实施推广

1.鼓励推广应用。强化政府和企业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政策时要积极引用标准,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促进标准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标准应用情况效果评估,形成重要标准应用情况报告。

2.树立典型经验。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化工作,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建设典型经验推广力度,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推介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实践典型案例,为各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建设提供借鉴与指导。

3.强化反馈评估。依托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等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定期评估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制度与标准制修订的衔接应用,持续优化标准体系建设。

4.加强实施监督。依法加强相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以社会团体、检测机构、新闻媒体、企业和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社会监督机制,共同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运行机制

以分工负责,合力推进为原则,建立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本地区标准规划,指导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省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政策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提供工作保障。

(三)加强技术支撑

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急需标准,开展标准的前期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团体、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以科技创新推动标准创新,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四)加强标准化服务

鼓励各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化宣传,提高标准相关方及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和认知度。充分发挥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针对技术人员开展标准培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人员队伍的标准化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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